廣東垃圾管理新規:單位未分類投放最高可罰50萬元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南方日報 發布時間: 2020-12-05 09:36 瀏覽:
廣東垃圾管理新規:單位未分類投放最高可罰50萬元
近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城鄉生活垃圾管理要堅持政府推動、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全民參與、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強調垃圾源頭減量,單位未分類投放最高可罰50萬元。
快遞等行業應采用可重復使用包裝
2016年,廣東在全國率先實施《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對城鄉生活垃圾管理起到引領和推動作用。為適應垃圾分類的新形勢、新要求,對原有條例進行修訂。
修訂后的《條例》共8章58條,其中新增“源頭減量”一章?!稐l例》明確要實行垃圾源頭減量,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鼓勵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對于外賣快遞等行業,《條例》提出,電子商務、外賣、快遞等行業應當采用可重復使用,足以保護商品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同時,鼓勵運用計價優惠等方式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
而旅游、住宿等行業應按國家規定,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飲服務單位則應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同時《條例》倡導餐飲服務單位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條例》還提出,要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對餐廚垃圾預處理
此次《條例》依舊延續廣東的生活垃圾分類定義,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
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及電池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分類投放環節,《條例》對單位和個人都作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禁止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對于產生量較大的餐廚垃圾,《條例》指出,縣級以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制定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等過程的信息化監管措施。而產生餐廚垃圾的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等單位,應單獨收集、存放餐廚垃圾,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并且,鼓勵有條件的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對餐廚垃圾進行分選、脫水等預處理,餐廚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排水管道。
而產生廢棄沙發、衣柜、床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的單位、家庭或個人,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再生資源回收站處理或者自行投放到專門收集點。同時,縣級政府應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專門收集點,公開預約聯系方式。
不得擅自跨地市轉移生活垃圾
一直以來,收運、處理環節也是垃圾分類的難點?!稐l例》明確,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條例》提出,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將其分類運輸至合規的轉運或處理設施、站點。運輸必須配備、使用符合標準的運輸車輛密閉化運輸,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遺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同時運輸線路應當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另外還應注意,運輸時不得混合收運已分類的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也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級以上市轉移生活垃圾。
《條例》也根據投放分類對處理進行規定??苫厥瘴锝挥少Y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廚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理、產沼、堆肥,以及其他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方式處理,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有害垃圾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其他垃圾則采用焚燒發電、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針對農村,《條例》提出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模式。其中,城鄉接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應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其他農村地區應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處理生活垃圾。
各地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公開制度
處理設施是否齊全,是兜底垃圾分類的關鍵?!稐l例》明確,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把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依法向社會公布。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隨后,各地按城鄉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和專項規劃,同步推進城鎮和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因地制宜建設廚余垃圾處理設施。還要鼓勵跨區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采取產業園區選址建設模式,統籌不同類型的垃圾處理。
《條例》也提出各地按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機制,科學合理設置補償原則、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而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費主要用于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地區環境改善、市政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與維護,扶持當地集體經濟發展等。
垃圾分類需要全民參與,《條例》也強調信息公開,各地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狀況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收支信息。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則應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行情況、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數據等。
對于大家關注的處罰問題,《條例》也進行了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按分類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